为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开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、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,监理公司需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开工报告进行严格审批。特制定本规定模版,供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审批工作中参照执行。
一、审批依据
- 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、技术规范标准;
- 工程施工合同、设计文件及监理合同;
- 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;
- 工程实际情况及监理规划要求。
二、审批内容
- 开工条件审查:
- 施工现场准备工作是否到位,包括场地平整、临时设施搭建、施工水电接入等;
-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审查:
- 关键工序、特殊工艺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安全性;
- 应急预案是否完善,特别是针对高风险作业的应对措施。
- 技术及管理文件审查:
三、审批流程
- 施工单位应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个工作日,向监理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开工报告及相关附件;
-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,并提出审查意见;
- 如报告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,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补正;
- 监理单位组织开工条件现场核查,确认符合条件后签署审批意见;
- 总监理工程师最终签发工程开工令,并报建设单位备案。
四、审批要求
- 监理人员应本着客观、公正、科学的原则进行审批,不得无故拖延或降低标准;
- 对于高风险或技术复杂工程,可邀请专家参与审查;
- 审批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,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,并协同处理;
- 所有审批记录应归档保存,作为工程监理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五、附则
- 本规定模版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、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;
- 各监理单位可根据具体项目特点,对本模版进行适当调整,但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;
-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监理公司负责解释。